1. 原告起訴。泰國的訴訟始於受害方即原告的起訴,沒有原告的起訴書,法院不會主動受理。起訴書的基本內容應包含案件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還需向法院出示必要的律師委任書,如果原告是個人,委託書必須是個簽字,如果原告是法人,則由法人代表簽名、蓋章才有效。
2. 訴訟費的繳納。在民事案件中,對於可計算爭執額的案件,起訴時需向法庭繳納訴訟費為案件爭執金額的 2.5% (最多不超過200萬泰銖)。
3. 案件審理前的程序。原告提起訴訟並交付了訴訟押金後,案件的審理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a. 法院受理後將發出傳票,由1名法院工作人員將傳票和一份起訴書複印件送達被告。
b. 被告做出答覆,表明全部或部分承認或否認原告的控訴,在民事案件中需提起或不提起反訴。
c. 法院決定審理日期,即審前會議,指出案件中需提交證據證明即無須證明的部分。當事人雙方都應出庭,除非法庭同意一方可以延遲提交證據,雙方還應提交所有原始材料和證據。
d. 法庭最後決定審理仍有爭議問題的日期。
4. 保證金的繳納。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是非泰國居民,被告可以而且一般都是申請法庭命令提交額外的保證金用以支付被告的訴訟費和律師費。被告要求原告提交的這筆保證金是以堤防在原告敗訴的情況下,原告逃避繳納訴訟費和其他法律費用。法庭可規定保證金的金額,交付時間以及法庭認為合理的條件。
5. 傳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答應傳票,則被視為放棄自己的訴訟權。
6. 應訴和反訴。被告在收到傳票和申訴書15天內必須應訴,表明全部或部分地承認或否認原告的指控,如欲對原告的指控提出反訴,還應說明對其否認的依據並提交反訴書。
7. 不出庭和不應訴。
8. 證據。書面證據必須於法庭規定的採證日期7天前提交給法院,並將書面證據的複印件送給其他當事人。
a. 原始證據。
b. 國外證明文件。
c. 證人。
d. 國外證人。
9. 辯論及最終陳述。
10. 判決。
11. 執行。
12. 上訴。
13.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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